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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八方文化旅游联合体章程
  • 作者:潘迢迢    发表时间:2023/6/25 16:20:00    浏览次数:1001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联合体的名称为中国八方文化旅游联合体,简称中国八方旅联。于1997年6月18日在温州发起成立。英文名称为 Ba Fang Cultural Tourism Union Of China ,简称Bafang CTUC。
    • 第二条  本联合体由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营地基地、精品民宿、文创企业及相关文旅机构组成。平台以温州为核心、浙江为基础,辐射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的民间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联合体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文旅事业的文件精神,推动文化和旅游事业的融合发展;积极推广文旅产品 ,努力提升服务品质 ,加强赋能行业自律 ,促进成员协调发展。
    • 第四条  本联合体目标:“团结协作 ,联合发展 ,提升品质 ,做优做强” ,即以团结协作求效益 ,联合产业促发展 ,提升品质塑品牌,做优做强创未来。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五条  本联合体的业务范围:
      • (一)  开展对本联合体理事单位基础资料和服务质量的调查;
      • (二)  组织各种文化和旅游宣传促销主题活动;
      • (三)  组织文化和旅游市场考察调研及经验交流活动;
      • (四)  建立互联网平台 ,开展服务咨询和学术交流 ,快速形成联合体内部 ,客源互相送团 ,业务互为代理;
      • (五)  进行资源采购 ,产品共享 ,并采取各种形式为联合体的企业培训专业人才 ,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 (六)  鼓励片区理事单位定期举行各类主题活动 ,扩大中国八方文化旅联的知名度。
    • 第三章     理事
    • 第六条  本联合体的理事一律为团体理事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体的理事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联合体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联合体的意愿;
      • (三)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守法经营 ,独具法人资格并无不良信誉的旅行社、营地基地、精品民宿、文创企业和相关文旅机构;
      • (四)  加入前须由理事单位推荐 ,并与联合体理事单位有过3家以上业务合作;上一年度营业额须达到1000万以上或已评“三星 (三A)以上品质旅行社” ,均以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申请入会依据;
      • (五)  申请加入联合体的企业要诚信经营 ,热爱八方文化旅联 ,忠于八方文化旅联;
      • (六)  省会城市理事单位不得超过3家 ,地级城市理事单位不得超过2家 (北京上海广州等口岸城市、国内主要客源地及旅游目的地,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适当放宽);并未担任其它类似或相近联合体副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文旅企业(行业协会除外) 。
    • 第八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 (一)  向联合体会员发展组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理事单位证。
    •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联合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联合体的活动;
      • (三)  获得本联合体服务权利;
      • (四)  对本联合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五)  享有使用本联合体标志的权利;
      • (六)  在联合体内遇到重大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请求本联合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本联合体章程 ,执行本联合体决议;
      • (二)  向本联合体反映情况 ,维护本联合体合法权益;
      • (三)  提供有关资料 ,完成本联合体交办的工作;
      •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分别为会长单位8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副秘书长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 ,在每年年会时以现金方式缴纳。
      • (五)  担任本联合体副秘书长以上职务的理事 ,不可担任其它类似或相近联合组织副秘书长以上职务(行业协会除外)。
    •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50家 ,其中组团社总量控制在三分之二左右 ,地接社总量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
    •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实行每年年会时以现金方式缴纳会费及客源互送奖励基金 ,推荐单位会费、会务费、客源互送的奖励基金与理事单位等同。
    •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和副秘书长以上单位 ,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下列行为的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将予以降级或劝退。
      • (一)  在一届内 ,理事单位(法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两次不参加理事大会,常务理事本人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或参会后未经秘书处同意擅自离会的 ,将予以劝退;
      • (二)  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按规定缴纳客源互送奖励基金的 ,将予以劝退;
      • (三)  凡组团社拖欠地接社团款 ,至团队结束后时间超过3个月且金额超过10万未结清 ,或每年年会前未结清所有款项的行为;或地接社要求组团社团队出发前必须付清全部团款才接待的行为;或组团社未付清团款,地接社扣留团队的行为;经调查属实 ,均视为退出联合体;
      • (四)  不按规定统计客源互送信息资料 ,或一年内都没有客源互送组接团队业务合作的 ,将予以劝退;
      • (五)  每年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险,一次性事故累计赔偿不低于400万,每人次累计赔偿不低于60万,所用旅游车需有合法运营资质,车位险每人次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均以保险公司保单为依据 ,若有违反将予以劝退;意外险购买率必须达到100%。
      • (六)  不执行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的 ,劝其退出联合体;
      • (七)  客源互送采取瞒报、少报 ,弄虚作假 ,私下交易的 ,一经查实双方均予以开除。
      • (八)  理事单位客源互送,一年内组或接需达到300人及以上。第一年客源互送不达标的,降为推荐合作单位;第二年不达标的,予以劝退;第二年达标的 ,恢复理事单位资格。
      • (九)  常务理事单位客源互送,一年内组或接需达到600人及以上。第一年客源互送不达标的,降为理事单位;第二年不达标的,作为推荐合作单位;第二年达标的 ,恢复常务理事单位资格。
      • (十)  副秘书长及以上单位客源互送,一年内组或接需达到900人及以上。第一年客源互送不达标的,降为常务理事单位;第二年不达标的,降为理事单位;第二年达标的 ,恢复副秘书长及以上单位资格。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 ,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 (三)  审议联合体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由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 (四)  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七)  领导本联合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 (二)  在联合体有一定影响力 ,并顾全大局 ,正直公正 ,工作积极 ,处处起表率作用;
      • (三)  本联合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四)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 ,方可任职。
    •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体会长为联合体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 (二)  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本联合体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负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开展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递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体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  在合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条  本联合体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会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公布。
      •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参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三条  对联合体章程的修改 ,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体修改的章程 ,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方能生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体终止前 ,须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和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生效。
      •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合体的秘书处。